民法总则草案8日提请人代会审议 盘点7大亮点(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3-09
依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日程安排,今天下午,2000多名与会代表将审议民法总则草案。

依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日程安排,今天下午,2000多名与会代表将审议总则草案。

这是对民法总则草案的第四次审议。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编纂民法典,次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协调民法典编纂任务,并指定最高法、最高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科院和中国法学会等5单位提供研究协助。民法典编纂正式启动。

去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民法总则(即民法典总则编)列入了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两月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此后,去年10月、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十五次会议分别二审、三审草案。

去年12月三审时,莫文秀、刘振伟、苏泽林等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表示,草案一稿比一稿完善,三审稿总体上已经比较成熟,体现了民法的固有特征,回应了社会关切。这次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这是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审议法律草案,2015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2016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分别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慈善法草案。

对百姓来讲,民法典就是权利的宣言书。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历经三审的民法总则草案,“权利法”色彩愈发明显,呈现多个亮点。对比一审稿,三审稿的民事权利章节共26条,较一审稿增长了一倍,加入了各界普遍呼吁入法的内容,包括民事权利的取得、权利人如何行使民事权利、民事权利保护“征收征用应获得公平合理补偿”等,尤为引起关注的是,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和“私有财产权利保护”条款。

亮点1

胎儿享民事权可继承遗产

第十五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草案三审稿)

遗腹子有没有继承权,继承生父遗产?近年来,各地频现遗腹子争产案。中国法院网登载了一则案例,肖姓女子在丈夫、公公相继死亡后,将两名大伯哥告上法庭。理由是两个大伯哥分割公公遗产,他们认为亲弟已死,肖姓女子腹中胎儿没有资格继承祖产。

著名民法专家梁慧星表示,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胎儿属于母亲身体一部分,因此在其出生前遭受侵害,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通则严格贯彻传统理论,规定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未设保护胎儿利益特别规则,仅在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分割遗产时应为胎儿预留份额的规定,对胎儿利益保护不利。学界一致认为属于立法漏洞,制定民法总则应创设胎儿利益特别保护规则。

立法机关采纳了学界建议,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最重要的一处改动,就是创设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二审稿、三审稿均沿用了这一设计。

梁慧星表示,如果在出生之前父亲死亡,胎儿可以享有继承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因为胎儿利益保护的法律政策目的落空,因此视为其自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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