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夕,小云参加公司年会后,搭乘公司安排的车返回住处。途中,该车不慎撞上护栏,致其身受重伤。 事发后,公司与车主就责任承担产生了分歧。车主称自己系无偿帮工接送乘客,而公司却称通过红包支付了报酬,系运输合同关系,公司不应承担赔偿伤者的责任。 公司与车主之间,究竟是何法律关系?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日前,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内江中院二审,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告结束。 参加公司年会 返回途中经历车祸 本案一审在威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小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周某(出事车辆司机)和自己曾供职的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4万余元。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龚某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并要求其与二被告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原告称,2018年2月6日,公司组织包括原告在内的员工从仁寿汪洋镇至成都参加年会,并安排搭乘周某驾驶的小客车。年会结束后,公司组织全体员工聚餐并安排进入KTV集体消费。之后,按公司安排,住汪洋镇员工统一乘坐周某的小客车回汪洋镇。却不想,在返回的路上,该车撞上高速公路护栏发生侧翻,车上包括原告在内多人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公司与驾驶员 就赔偿相互推责 然而,面对原告诉求,公司和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周某均就承担赔偿责任提出了不同的说法。 驾驶员周某辩称,这次接送公司员工,实际上是受本案第三人龚某之邀无偿帮工。原因是龚某是该公司的管理人员,也是他的亲戚。龚某喊他帮忙时,并未与他商谈费用。基于这种关系,他允诺帮忙接送公司员工,实际上是无偿帮忙,且往返的过路费及油费也都是他承担的。故周某认为,本案赔偿责任主体应系被帮工的公司,而不是他。 另外,周某还提出,事发当晚,公司经营者刘某安排统一聚餐并在KTV唱歌,还发放了红包。在受龚某安排送员工回汪洋镇时,小云和龚某在明知他驾驶的车辆已坐满核定载客5人的情况下,不顾他当场“不能超员载客”的制止,仍强行上车坐于车辆尾部。在公司经营者刘某坚持“要把职工全部带走”的要求下,他被迫超员载客行驶致交通事故发生,原告及龚某应为其重大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而被告公司则辩称,本案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根据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周某系肇事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的损失应由侵权人周某承担,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该公司还指出,龚某系公司经营者刘某女儿的“干爹”,并非公司的员工,公司也并未要求龚某安排事故车辆接送参会员工,系要求各员工“打滴滴”往返参加年会并由公司报销。实际上,公司是以发放红包(200元)的方式给付了周某报酬,并不存在所谓义务帮工的事实。 诉讼过程中,公司还申请了两名员工出庭作证。证人证明当晚公司给每名员工发放了红包,也给司机发放了200元红包。 第三人龚某称,其系该公司的股东,也是公司经营者刘某女儿的“干爹”,而周某是他的姐夫。龚某称,是刘某要求他找周某帮忙接送员工,并明确告知周某油费及过路费由龚某代刘某垫付。龚某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当时和周某没有说费用,就是白送,不给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