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隆昌市人民法院通过“云审理”方式远程视频公开宣判周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对以周某某为首的9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及7名非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分别判处十四年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隆昌市法院宣判的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先后纠集无业吸毒人员张某、喻某某、陈某、徐某某、郑某某、谢某某、张某某、彭某等人,在隆昌市范围内以帮他人“合法”讨债、收账为名,通过以暴力、言语相威胁实施敲诈勒索;以反复滋扰、在公众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实施寻衅滋事;以暴力、拘禁等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实施非法拘禁的方式,充当“地下讨债队”,达到非法获取利益的目的,形成了以周某某为首要分子,张某、张某某为重要成员,陈某、喻某某、彭某、徐某某、郑某某、谢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严重威胁他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隆昌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张某、陈某、彭某、彭某某、林某某、喻某某、徐某某、郑某某、谢某某、魏某某、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彭某、陈某、魏某某、陈某某、苏某、钟某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某某、张某、喻某某、徐某某、郑某某、谢某某在为他人收取债务的过程中,采取暴力、拘押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在拘禁中殴打被害人,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周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周某某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是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据此,隆昌市人民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是否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等,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