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威远法院一审审理一起盗窃案,威远籍被告人唐某偷香肠腊肉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9年12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唐某窜至威远县连界镇云钢街“白水凉菜”店后门,采用搭梯爬墙的方式爬上房顶,掀开石棉瓦进入店内,盗走店内香肠、腊肉等物品。后唐某驾车将赃物运至乐山市井研县藏匿。经威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肠、腊肉等物品共价值8827.86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全部返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