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交警通报3起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酒驾害人

来源: 作者: 时间:2020-10-19
内江交警通报3起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酒驾害人又害己
设点检查

为持续深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减少事故死亡总量、防控较大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日前向媒体通报了3起酒驾、醉驾典型案例,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文明安全行车。

9月以来,全市交警以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为抓手,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严厉查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查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252起,醉酒驾驶机动车5起。

各交警大队结合辖区实际,强化警力部署,根据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规律特点,加强分析研判,灵活科学调整勤务时间和模式,做到“警力跟着警情走”,将管理“触角”向警力薄弱、酒驾醉驾高危时段、路段延伸,不断提升酒驾醉驾查处工作的精度、准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顶格处理一起,对情节严重、危险程度高、社会危害大、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醉驾行为,一律从重惩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党员领导干部发生酒驾、醉驾违法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抄报给各级纪检、监察部门。

案例一

9月14日下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组织警力在东兴区农校街执勤盘查交通违法。15时49分,民警发现一辆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兴区农校街单行道逆向往解放街方向行驶,驾驶人未戴安全头盔,且不礼让行人。民警将该车拦下检查。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驾驶人周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显示56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驾驶人周某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遇行人正在过马路时未停车让行、驾驶摩托车时未戴安全头盔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无异议。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向周某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告知周某于15 日内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接受调查处理。

案例二

9月10日19时45分,雷某驾驶车号牌为川KRL***的吉利牌小型轿车在资中县水南镇郁春路扬子江饭店外倒车时,与一辆车号牌为川K0Q***的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交通事故发生后,雷某驾驶川KRL***吉利牌小型轿车往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方向逃逸,逃逸过程中,又在水南镇鑫城花园外与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受伤,行至水南镇学府街二中教师宿舍外撞上公路边的行道树,被资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抓获。经查,雷某在交通肇事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62.9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该案已涉嫌危险驾驶罪,已移送资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案例三

9月9日下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组织警力在辖区321国道设置检查点对过往车辆进行交通违法行为检查。15时47分,陈某驾驶车牌号为川KM6***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史家镇四美村往史家镇方向行驶,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民警用呼吸酒精浓度测试仪对驾驶人陈某进行酒精浓度测试,测试结果为71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1项规定,民警对陈某作出了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900元的处罚决定。

交警提醒:

酒驾害人害己,摩托车、电动车交通事故占比高,公安交警提醒广大车辆驾驶人,酒驾醉驾一直以来都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摩托车、电动车,也是目前全市公安交警部门整治的重点,为了自身与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驾驶摩托车、电动车的驾驶人,戴好安全头盔,做到靠道路最右侧行驶,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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