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12类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 作者: 时间:2020-04-15
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12类违法犯罪行为

2月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发出《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对12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通告》指出,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为有效防控疫情蔓延,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我市将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

一、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或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务人员实施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依照《刑法》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处罚法》给予处罚。

三、编造虚假的疫情,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处罚法》给予处罚。

四、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货物、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等防护用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按照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其他有害物质等,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刑法》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条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九、拒不执行政府通告或者决定,擅自开展公共经营性场所经营、组织群众聚集活动,经劝阻仍不改正,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依照《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

十、贪污、挪用、侵占用于防控疫情的款物,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在疫情防控期间,借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通告》指出,全体公务人员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文明执法、恪尽职守。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协助打击违法犯罪,共同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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