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三警察已上诉 建制派议员拟提案立“辱警罪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3-01
【观察者网综合】自被宣判入狱2年后,7名香港警察的命运备受关注。20日,7人中已有3人提出上诉。22日,香港警察集会抗议判决,超过3.8万人到场。24日,又有建制派议员建议订立“辱

【观察者网综合】自被宣判入狱2年后,7名警察的命运备受关注。20日,7人中已有3人提出上诉。22日,香港警察集会抗议判决,超过3.8万人到场。24日,又有建制派议员建议订立“辱警罪”,为警队争尊严。

22日,超过3万名香港现役、退休警察声援7警现场

香港律政司证实:七警案三人率先提上诉

香港律政司昨晚(23日)证实,7名港警中的3人已于本周一(20日)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诉。

据大公网消息,香港律政司发言人昨晚回覆查询表示,20日已收到第一、第四及第七被告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诉的上诉通知书。该三名被告即总督察黄祖成、警员刘兴沛及黄伟豪。

涉案7警

建制派议员拟提案立“辱警罪”

据大公网消息,经民联立法会议员梁美芬昨日(23日)表示,考虑提出私人修订条例草案订立“辱警罪”,针对《公安条例》第17B条作修订,保障执法人员免受挑衅,让警务人员有一个受尊重、有尊严的环境执法,可参考其他普通法国家如法国,辱警先处罚款。

梁美芬称,希望“辱警罪”带来阻吓作用,令公众特别是年轻人有一个很清楚意识,某些行为是不应该做。

对于反对意见认为因警员“有粮出”便可以侮辱,梁美芬批评是藉口和歪理,又以教师作比喻,指教师同样支薪,但不应鼓励学生侮辱教师,如学生侮辱老师会被记过甚至被踢出校。

梁美芬(资料图)

“辱警”甚至“侮辱公职人员”会有什么后果?有港媒拿澳门的“加重侮辱罪”举例。

《澳门刑法典》第175条、第176条规定侮辱罪,最高可处三个月徒刑,或科一百二十日罚金,而第178条规定对“公务员、教学人员、公共考核员、证人或律师”,“在执行其职务时或因其职务”而作出侮辱,构成加重侮辱罪,刑罚加重二分之一。

比如,《澳门日报》报道,2015年7月1日晚,一名43岁香港商人在澳门一酒吧被司警截查,该港汉出言侮辱司警,被带返司警局后仍继续出言侮辱,于去年11月被裁定五项“加重侮辱罪”罪成,入狱六个月缓刑两年,并需向五名涉案司警支付1500澳元赔偿。

民建联立法会议员葛珮帆对建议表示认同,促政府立即研究订立“侮辱公职人员罪”,指现有条例未能阻吓刻意针对公职人员的侮辱性行为。

她坦言,现时社会“仇警”风气热烈,令警员执法困难,立法可以为公职人员争取应有的尊严,至于“公职人员”应否包括官员和议员,她称可以讨论。

香港警察队员佐级协会主席陈祖光也将于今日(24日)去信特首,要求立法保障所有公职人员执行职务时免受侮辱(观察者网注:“员佐级”相当于“初级警员”)。

22日晚的集会现场

不过,反对派议员则继续护短,坚称现行法例足以规管阻碍公职人员行为,又称“侮辱”在法律上难以定义。

此外,“热血公民”议员郑松泰昨日(23日)还在香港立法会财委会讨论预算案的会议上借题发挥,质疑预算案有关警务处下年度的开支有180亿元,占政府经常开支保安部分的三分一,等于其他纪律部队预算的总和,又称“半队警队可以唔使返工,走去开私人派对”,是否“太多冗员”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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