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隆昌市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两起涉疫情防控物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系隆昌市法院首次办理的涉疫情民事案件。 起诉:购买体温枪起纠纷 3月9日,赵某向隆昌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邹某退还货款106875元。 赵某称,2月22日,他通过朋友介绍,联系邹某购买体温枪,并先行支付了货款。但邹某收款后一直未发货,且拒不退还货款。 3月23日,就在案件尚在审理时,隆昌市法院受理了另一起涉疫防控物资案,该案原告吕某要求被告赵某和邹某退还货款8.5万元。细心的法官发现,本案中的两名被告,正是第一案中的原告和被告。 吕某称,疫情期间,他原本打算购买一批体温枪,赵某得知情况后,称他的朋友邹某在卖体温枪,可引荐购买。之后,赵某向他提供了邹某的银行卡账号,并要求他先打款。为此,他按照赵某的指示分两次向邹某银行卡转账共计17万元。在得知不能发货后,他便要求赵某退款。后邹某分两次向他退款共计8.5万元,至今仍欠他8.5万元,经多次催收未果。 然而,面对赵某和吕某的诉求,邹某则辩称,他总共只收到赵某和吕某货款19万余元,已退还8.5万元。 调查:“三角债”的背后 因两案均系涉“新冠疫情”防控物资的案件,这引起了承办法官的高度重视。 法官查阅案卷时敏感地察觉到,三名当事人不在同一地点,互相均不认识,他们通过微信添加好友后,协商购买体温枪,先款后货。 收款却不发货,且事后不能全额退款,难道这背后另有猫腻?此案是否涉及诈骗,构成刑事犯罪? 为此,承办法官找到三人,分别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原来,邹某只是中间商,因遭到上游供货商的诈骗,才导致不能向原告供货,邹某已用自己的资金退还了原告吕某8.5万元,现无力再退还剩余的资金,已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承办法官到公安机关查证,证实邹某的陈述基本属实,涉嫌诈骗犯罪的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两案的被告邹某不涉及刑事犯罪。 同时,法官还查明了三人之间产生经济债的主要事实。原来,吕某向赵某购买体温枪,赵某再向邹某购买。在这个过程中,赵某通过微信向邹某支付了货款21875元,委托吕某支付货款17万元,共计支付货款191875元。后来,邹某退款8.5万元,剩余106875元一直没有退还。 解释:谁是谁的合同相对方 摸清案件的由来经过,承办法官认为吕某向赵某购买体温枪,赵某再向邹某购买,吕某在赵某的指示下向邹某直接支付货款的行为不影响三人之间递进的买卖合同关系。 简单来说,三人的合同关系分别为,吕某和赵某是合同的相对方;赵某和邹某则是另一起合同的相对方。通俗的说,吕某要告的对象是赵某,不包括邹某;而赵某要告的对象是邹某。 经承办法官释明,吕某撤回了对邹某的起诉。三人终于弄清了该由谁向谁主张权利,案件的关键应是邹某向犯罪嫌疑人依法追讨、挽回损失。 日前,经法院调解,两案分别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邹某在一定的限期内退还赵某货款106875元;赵某在一定的限期内退还吕某货款85000元。各方当事人握手言欢。 法官点评:合同具有相对原则,尽量签订书面合同 审理该案后法官指出,买卖合同关系是比较常见的民事关系,合同具有相对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合同起诉和被诉。原告依据涉案合同起诉,要找准合同相对方,合同相对方不简单的表现为向哪个支付货款,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指向来确认合同相对方。 法官建议,在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时,尽量签订书面合同,谨慎审查合同相对人的资质及能力,切忌盲目轻信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站点导航|网站简介|广告服务|联系我们|版权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