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针对城市环境保护、违法建设治理、社会文明促进等领域中治理职责不清、措施不周、保障不力等突出问题,相继出台实施5部创制性、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性法规,为内江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进一步增强了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明确治理职责 解决由谁治理的问题 受利益驱动,近年来,城市违法建设、损害环境卫生等社会治理相关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多发,仅靠个别部门的力量难以解决问题。市人大常委会认识到在市域社会治理有关领域立法中,首先要明确各级有关方面的责任,调动各方力量综合施治。一是压实各级政府责任。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或组织实施,并建立工作机制。在《内江市甜城湖保护条例》中,还明确市政府将甜城湖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强力推进相关领域社会治理工作落实。二是落实职能部门责任。在每一立法领域均依法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相关部门依法按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在《内江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中,在明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重大违法建设案件的查处工作的基础上,明确规划、不动产登记、住建、市场监管、公安机关及属地等14个部门(单位)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的联动职责,形成了明晰的责任体系。三是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明确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等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监督的责任;同时,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地方性法规的行为有劝导、制止、举的权利,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市域社会治理体系。 规范治理举措 解决怎样治理的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系统思维,聚焦突出问题,科学设置措施制度,以系统的方法标本兼治。一是规范行政行为。把各类行政行为全程纳入法治轨道,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在《内江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中,明确园林绿化部门和镇政府要公开受理投诉、举的方式,并在接到投诉、举15个工作日内答复调查处理情况;对如何编制园林绿化规划、怎样按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确保依法行政和治理质效。二是规范执法行为。确定执法权力边界,规范执法实体和程序。在《内江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中,列出“调查处理”和“强制拆除”专章,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和镇政府的权力、属于尚可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强制拆除的一系列实体和程序规定等,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三是规范社会公众行为。制定具有约束性的法规规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在《内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对临街建(构)筑物设施设置、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等15个方面明确单位和个人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内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对群众关注的维护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等5个方面的问题,明确市民应遵守的26项行为规范,并列出9个方面重点整治的不文明行为,为规范社会治理多元主体行为、实现科学有序治理提供了明确、长效的法治保障。 |